融资租赁
数据方面:截至2014年底
内外资 |
公司数量(家) |
资产总额(亿元) |
收入(亿元) |
逾期率% |
内资 |
152 |
3166.2 |
468.2 |
1.8% |
外资 |
1893 |
7843.7 |
502.2 |
1.7% |
合计 |
2045 |
11009.9 |
970.4 |
1.7% |
业务系统
法律法规
法规 |
发文编号 |
发文单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68号 |
国务院办公厅 |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 |
银监会 |
《合同法》第十四章 |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
商流通发(2013)337号 |
商务部 |
《中国银监会非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
中国银监会令第6号 |
银监会 |
参与融资租赁的主体
- 上市公司类:内保外贷
- 大企业:中海油、茅台建银
- 证券:海通证券-恒信租赁
- PE:TPG-德太投资
涉及领域
- 航空领域
- 装备制造业
- 海工领域
- 机器人领域
- 农业领域
- 医疗卫生
融资租赁12种业务模式比较
业务模式 |
产生的原因/作用 |
与直接融资租赁的区别 |
适用范围 |
直接融资租赁 |
承租人融资较难 |
/ |
固定资产、大型设备购置;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升级 |
售后回租 |
承租人流动资金不足 |
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主体 |
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具有新投资项目而自有资金不足的企业;持有快速升值资产的企业 |
杠杆租赁 |
出租人可以享受税收好处 |
出租人“以二博八”,以低成本获得高收益 |
飞机、轮船、通讯设备和大型成套设备的融资租赁 |
委托租赁 |
让没有租赁经营权的企业可以“借权经营” |
出租人并不是真正的资金或者设备供应方 |
同直接融资租赁 |
转租赁 |
使得第一出租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有两个或以上的出租人 |
同直接融资租赁 |
结构化共享式 |
出租人与承租人共享项目收益 |
租金是按租赁物本身投产后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进行测算和约定,包括购置成本、相关费用以及预计项目的收益水平由出租人分享的部分 |
通信、港口、电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远洋运输船舶等合同金额大,期限较长,且有较好收益预期的项目 |
风险租赁 |
风险投资与融资租赁的结合 |
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 |
高科技、高风险产业 |
捆绑式融资租赁 |
分担风险 |
承租人的首付金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大体上是30%左右,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 |
同直接融资租赁 |
融资性经营租赁 |
厂商促销 |
计算租金时留有超过10%以上的余值,租期结束时,承租人对租赁物件可选择续租、退租、留购 |
同直接融资租赁 |
项目融资租赁 |
厂商促销 |
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 |
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 |
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 |
厂商促销 |
没有固定的租金约定,而是按照承租人的现金流折现计算融资回收;因此没有固定的租期;出租人除了取得租赁收益外还取得部分年限参与经营的营业收入 |
同直接融资租赁 |
销售式租赁 |
厂商促销 |
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 |
同直接融资租赁 |
数据来源《商务部2015年中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报告》